政策法规

杭州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暂行办法

发布人: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2-12-29   访问量:179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关于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集中入会的意见》(浙教工[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师范大学工作的在职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属于校人事处办理或授权,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二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且在校工作试用期满的人员,承认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者,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的工会会员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以各分工会为单位进行二级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属分工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同时,须确认知晓并接受本办法。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申请经所属分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备案。现在职在岗非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为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提出入会申请,集中办理入会手续,新进人员须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第七条  会员在校内享有的权利

(一)  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校工会各级组织会议,包括工会小组、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对有关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三)  批评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  享受工会有关福利待遇等。

(六)  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法律,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及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关心学校和单位的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 正确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五) 维护会员的团结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缴纳

1、会员费:非事业编制会员的会员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会员标准缴纳,入会后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比例计算缴纳,由校计财处负责收缴,并转拨给校工会。独立核算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会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划拨到所属分工会,不再转拨校工会。

2、工会活动费:在学校经费有保障的前提下,非事业编制会员的活动费下拨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享受工会的有关福利待遇,学校委托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人员不在学校工作时,其与学校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部门工会应将离会通知书上报校工会。

第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有退会自由,若要求退会,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用工部门分工会审核批准,并报校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拒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视为自动退会,由所属分工会报校工会备案。退会前缴纳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各分工会应当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的管理,并将其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好。各分工会应当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去向等进行登记,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钱江学院、附属医院以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可单独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会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管理,经费收支由所在分工会负责落实,不上解到校工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杭州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杭州师范大学工会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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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暂行办法

校工会   2012-12-29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关于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集中入会的意见》(浙教工[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师范大学工作的在职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属于校人事处办理或授权,与学校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二年及以上书面劳动合同且在校工作试用期满的人员,承认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者,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的工会会员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以各分工会为单位进行二级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属分工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同时,须确认知晓并接受本办法。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申请经所属分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备案。现在职在岗非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为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提出入会申请,集中办理入会手续,新进人员须在试用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第七条  会员在校内享有的权利

(一)  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校工会各级组织会议,包括工会小组、分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对有关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三)  批评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四)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  享受工会有关福利待遇等。

(六)  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法律,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及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关心学校和单位的发展和建设,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 正确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五) 维护会员的团结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缴纳

1、会员费:非事业编制会员的会员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会员标准缴纳,入会后按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比例计算缴纳,由校计财处负责收缴,并转拨给校工会。独立核算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会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划拨到所属分工会,不再转拨校工会。

2、工会活动费:在学校经费有保障的前提下,非事业编制会员的活动费下拨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享受工会的有关福利待遇,学校委托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务派遣人员不在学校工作时,其与学校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部门工会应将离会通知书上报校工会。

第十二条  非事业编制会员有退会自由,若要求退会,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用工部门分工会审核批准,并报校工会备案。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拒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视为自动退会,由所属分工会报校工会备案。退会前缴纳的会员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各分工会应当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的管理,并将其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好。各分工会应当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去向等进行登记,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钱江学院、附属医院以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工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可单独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会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管理,经费收支由所在分工会负责落实,不上解到校工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杭州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杭州师范大学工会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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