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杭州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人: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3-05-29   访问量:53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工会为教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独立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3、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定的预算,应严格执行,并坚持“一支笔”审签制度。

4、坚持依法收缴原则。工会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核缴上级工会。

5、坚持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群众活动。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积极倡导勤俭节约的精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7、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广大教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全体工会会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的范围如下:
    1、工活动经费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会员缴纳的会费原则上应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小家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职工书屋建设、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用品、教师酬金等;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各类俱乐部活动等。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订阅、宣传队伍建设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职工健康工程、组织劳动竞赛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培训工会干部和会员积极分子,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各类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按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业单位的各项支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规定

1、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教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应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下拨分工会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将结余经费滚存至下一年度的,需告知工会财务,以便作预算调整。下拨社团经费不跨年度使用。

3、发票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半,如2010年开具的发票截止报销日为2011年6月30日,2011年开具的发票截止到2012年的6月30日,以此类推。

4、支票领用后,15天之内,应及时到工会财务办理报销及核销手续。

5、每年12月15日截止报销,工会财务做年终决算,并及时将决算报告校工会领导及上级工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工会财务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政策法规

杭州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校工会   2013-05-29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工会为教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工会的有关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2、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独立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3、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定的预算,应严格执行,并坚持“一支笔”审签制度。

4、坚持依法收缴原则。工会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核缴上级工会。

5、坚持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群众活动。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积极倡导勤俭节约的精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7、坚持民主管理原则。依靠广大教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全体工会会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员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的范围如下:
    1、工活动经费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会员缴纳的会费原则上应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小家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职工书屋建设、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消耗用品、教师酬金等;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各类俱乐部活动等。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教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订阅、宣传队伍建设等。
    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教职工送温暖、职工健康工程、组织劳动竞赛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指培训工会干部和会员积极分子,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各类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工会办公、差旅(按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业单位的各项支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规定

1、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教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应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下拨分工会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将结余经费滚存至下一年度的,需告知工会财务,以便作预算调整。下拨社团经费不跨年度使用。

3、发票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半,如2010年开具的发票截止报销日为2011年6月30日,2011年开具的发票截止到2012年的6月30日,以此类推。

4、支票领用后,15天之内,应及时到工会财务办理报销及核销手续。

5、每年12月15日截止报销,工会财务做年终决算,并及时将决算报告校工会领导及上级工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校工会财务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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