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4-10-14   访问量:19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创建省内乃至全国一流综合性大学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本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规划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校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岗位责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应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分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教职工人数6%—10%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分配代表名额时,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部门的代表产生比例应高于其他部门。代表构成中,高级职称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4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增补;教职工代表因某种原因或重大错误不能再担任代表,基层分工会可以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免去其代表资格,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更换代表。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部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部分作为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部门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参政议政能力,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4.作风正派、诚信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5.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并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全体会议议程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与水平,采取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或专题培训的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以及教代会基本知识。教代会执委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在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代表团团长以及教师代表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履行大会主持职责。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执行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责,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教代会工作,通过相关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请确认。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党政主要领导、校党委分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资深代表组成,并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3至4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届满改选换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案,必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1.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三育人”工作、福利工作、维权工作、提案工作、分房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推荐人选由校教代会筹委会提出,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须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学校应为校工会提供必要条件。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关于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换届大会时的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并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3.协助校党委分管领导组织好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相关会议,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5.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

6.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2.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开展代表培训工作。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作为会议文稿交校工会汇总。

6.换届时提出下一届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

7.换届时提出下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意见。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校党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1.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2.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向上级工会上报召开教代会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需增补、替换代表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2.工会主席或执委会负责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3.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4.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5.大会交流各代表团讨论和审议的情况。

6.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1.凡属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大会议题,都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2.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3.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相关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坚决贯彻执行。

第六章 教代会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征集、汇总、审阅、归类、督办提案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落实提案情况的督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2.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各学院或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建立教职工(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与学校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比例应高于校级代表,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系、室、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3-4年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开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须表决通过,提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院(部门)的系、室、部为单位(人数少,可以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工会组织的与民主管理的有关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二级教代会届中会议一般由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一周内,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送校工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组织、召开、提案工作、工作机构、以及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义务等均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委托校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工会   2014-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创建省内乃至全国一流综合性大学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本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规划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校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岗位责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应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分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教职工人数6%—10%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分配代表名额时,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部门的代表产生比例应高于其他部门。代表构成中,高级职称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4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增补;教职工代表因某种原因或重大错误不能再担任代表,基层分工会可以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免去其代表资格,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更换代表。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部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部分作为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部门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参政议政能力,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3.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4.作风正派、诚信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5.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并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全体会议议程发表意见,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学校行政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努力提高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与水平,采取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或专题培训的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以及教代会基本知识。教代会执委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在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代表团团长以及教师代表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履行大会主持职责。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执行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责,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教代会工作,通过相关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会议报告,提请确认。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党政主要领导、校党委分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资深代表组成,并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3至4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届满改选换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案,必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1.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三育人”工作、福利工作、维权工作、提案工作、分房工作、民主评议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应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推荐人选由校教代会筹委会提出,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须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学校应为校工会提供必要条件。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关于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换届大会时的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并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3.协助校党委分管领导组织好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相关会议,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5.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

6.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2.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开展代表培训工作。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作为会议文稿交校工会汇总。

6.换届时提出下一届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

7.换届时提出下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意见。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校党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1.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2.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向上级工会上报召开教代会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需增补、替换代表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做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2.工会主席或执委会负责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3.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4.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5.大会交流各代表团讨论和审议的情况。

6.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1.凡属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大会议题,都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2.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3.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相关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坚决贯彻执行。

第六章 教代会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征集、汇总、审阅、归类、督办提案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落实提案情况的督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2.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各学院或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建立教职工(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与学校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比例应高于校级代表,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系、室、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3-4年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开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须表决通过,提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院(部门)的系、室、部为单位(人数少,可以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工会组织的与民主管理的有关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二级教代会届中会议一般由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四十七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一周内,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送校工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组织、召开、提案工作、工作机构、以及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义务等均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委托校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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