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10-16 访问量: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成立杭州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是杭州师范大学工会发起的,由法律专家与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校内法律服务机构。第三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任务是: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及业务代理,普及教职工的法律知识,履行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接受杭州师范大学工会的领导,以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由法律专家、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名誉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主任由校工会常委兼任,委员由法学专家担任。法律咨询工作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咨询、接待、协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主任职责:
(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工作;
(四)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
(五)对工会法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
(七)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实行值班制,应当公开值班的时间、服务的内容、接待人员的专业特长等相关情况。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做到服务热情、仪表端庄、表述准确、用语规范、记录完整,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九条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服务对象为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部的服务内容分为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业务代理等。主要为全校教职工不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对教职工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运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培养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成立杭州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是杭州师范大学工会发起的,由法律专家与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校内法律服务机构。第三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任务是: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及业务代理,普及教职工的法律知识,履行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接受杭州师范大学工会的领导,以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由法律专家、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名誉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主任由校工会常委兼任,委员由法学专家担任。法律咨询工作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咨询、接待、协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主任职责:
(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工作;
(四)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
(五)对工会法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
(七)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实行值班制,应当公开值班的时间、服务的内容、接待人员的专业特长等相关情况。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做到服务热情、仪表端庄、表述准确、用语规范、记录完整,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九条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法学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服务对象为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部的服务内容分为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业务代理等。主要为全校教职工不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对教职工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运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培养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