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特成立杭州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
第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是杭州师范大学工会发起的,由法律专家与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校内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任务是:为广大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及业务代理,普及教职工的法律知识,履行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接受杭州师范大学工会的领导,以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依托,由法律专家、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名誉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主任由校工会常委担任,委员由法学专家担任。法律咨询工作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咨询、接待、协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主任职责:
(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工作;
(四)协调与有关部门、机构的联系;
(五)对工会法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
(七)定期向校工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实行值班制,应当公开值班的时间、服务的地点,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做到服务热情、仪表端庄、表述准确、用语规范、记录完整,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九条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服务对象为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法律咨询部的服务内容主要为:对全校教职工不定期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在教职工中开展法律宣传与培训,普及法律知识;运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培养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一律免费,接待人员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报酬、费用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凡是杭州师范大学的在职教职工或者离退休教职工,遇有法律争议事项,具有下列情况时,确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向本部请求法律援助:
(一)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无力承担律师代理费用者;
(二)身体或精神上有残疾者;
(三)其它认定确有必要者。
第十四条 属于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人不得要求当事人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后,代理人应按照委托案件的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做好会见、讨论、阅卷、撰状、搜集并调查证据及出庭辩论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因自身原因无法自行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积极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等相关部门联系,为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途径。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咨询工作部的作用,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选择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为教职工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接待时间暂定为每周三下午14:00—16:00。夏冬时间可依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取消当日服务。
第十九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安排人员从事接待与服务。值班人员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事实情况,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汇报。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档案。值班人员应当做好询问和解答笔录,咨询结束后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类、存放。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法律咨询工作部业务范围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其不予提供法律服务的理由,并可向当事人介绍寻求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经费来源为校工会拨款。
第二十四条 法律咨询工作部的经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日常办公开支;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聘用人员的工作补助;
(四)校工会批准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杭州师范大学工会核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杭州师范大学工会法律咨询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7年6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