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人:校工会   发布时间:2016-11-22   访问量:1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教育部〔2011〕32号令)以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教代会正确方向,将教代会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重视教代会工作,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和事项,均由校行政机关和党群系统各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三日,将文件草案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案,学校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议的事项,校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并通知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与会前将文件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教代会执委会,组织审议。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正和补充,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六)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闭会期间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建立健全定期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等制度。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制下的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教职工人数6%—10%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按照相近学科和人数组成代表团,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分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增补;教职工代表因某种原因或重大错误不能再担任代表,二级工会应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免去其代表资格,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换代表。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部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一般为历任校领导、历任校工会主席等;

列席代表一般为非正式代表的校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及民主团体负责人、校级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正高职称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代表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应在大会召开前三日送达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当选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校工会正副主席、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三育人”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或筹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当选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一般由学校与工会、教代会工作有关的党政领导、校工会正副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委会名额数为21至31人。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拟订召开大会的请示,根据校党委批复,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

(四)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五)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六)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有关文件;

(七)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或协助执委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为执委会工作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教代会代表联系制度,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六)就教代会工作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向学校行政沟通;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财、物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教代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校工会   2016-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教育部〔2011〕32号令)以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把握教代会正确方向,将教代会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重视教代会工作,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和事项,均由校行政机关和党群系统各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三日,将文件草案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表决通过的议案,学校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审议的事项,校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并通知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与会前将文件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教代会执委会,组织审议。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正和补充,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六)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教代会讨论同意,闭会期间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处理,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建立健全定期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等制度。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制下的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教职工人数6%—10%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按照相近学科和人数组成代表团,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分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增补;教职工代表因某种原因或重大错误不能再担任代表,二级工会应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免去其代表资格,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撤换代表。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部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特邀代表一般为历任校领导、历任校工会主席等;

列席代表一般为非正式代表的校中层干部、民主党派及民主团体负责人、校级以上重点学科负责人、正高职称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代表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应在大会召开前三日送达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当选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校工会正副主席、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三育人”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或筹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及委员会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当选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一般由学校与工会、教代会工作有关的党政领导、校工会正副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委会名额数为21至31人。

执委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向教代会报告,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免、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协商拟定大会议题、日程安排;

(三)拟订召开大会的请示,根据校党委批复,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

(四)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向上级工会报告筹备情况;

(五)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六)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对教代会审议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和建议,并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修改有关文件;

(七)负责教代会其他组织工作。

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的职责:

(一)整理归档教代会文件,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工会;

(二)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决议,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各代表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或协助执委会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为执委会工作提供服务;

(四)建立与教代会代表联系制度,受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六)就教代会工作主动向学校党委汇报,向学校行政沟通;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财、物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教代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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